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担任资本金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
构、资本金总额在
5000 万元至 10 亿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
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作 13 年以上,本业工作 2 年以上(其他专
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或经济工作 16 年以上,本业工作 4 年以上。
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
4 年或经济工作
8 年以上,本业工作 1 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等罪行被判刑;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
(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临时任职资
格,下同)。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
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
第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
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活动。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
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审查与管理由其批准成立的金融
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区域性金融机构法定代
表人的任职资格由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
列市分行审查,报总行复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将审查与管理情况及
时报上级行备案,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十二条
担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
《证书》或《临时证书》,中国人民银行方对该金融机构发放或更换《金融机构法人
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没有《证书》或《临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