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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活动

,而金融法律监管则是从监管手段的角度出发,是指国家通过

立法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凡是监管必然有一定的规则

,规则的执行也必须由

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去落实

,在现代法治社会,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协调性和监管的实效性

等来看

,一切的金融监管活动都将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趋势发展,这也是各国一致努力的方向。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金融监管方式仍然有

欠成熟。如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主体不明确,以行政手段代替依法监管,监管依据互相冲突等,这

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法监管的理念不坚定

,法律监管的意识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而金融

法律监管通过颁布法律法规

,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的保障和依据。由于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

高、适用范围广、制定程序严格

,采用金融法律监管方式可以使监管活动更具权威性、统一性

和规范性。

“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

,可以看出,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发展任重而道远

,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引下的正确选择”。

�U 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

法律监管也应当成为金融创新规制的主要手段。

 

  

 

  三、用创新的理念指导金融

(创新)法律监管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机制的运行和冲突的协
调等诸多方面。本文不打算面面俱到

,仅就其法律监管理念方面作一论述,希望有助于研究的

深入。

 

  

 

  

(一)金融创新推动下的法律监管理念演进历程 

  金融创新是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考验

,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法律监管的理念在金融创

新的推动下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在不同历史阶段

,金融创新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初始金融阶

,经济和金融发展尚处于低水平层次,这一阶段金融创新大都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迫在眉

睫的困难

,与生产流通的结合相对紧密,因此对经济、金融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积

极性大

,风险性和投机性小。进入金融发展阶段后,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开始明显起来,随

着金融发展程度的提高

,金融创新的正负作用同时提高。完全自发或自由放任地从事金融创

新往往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

,滋生出严重的风险……”。

�V 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趋利的主

,金融创新最直接的效用就是给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资

金融通成本降低、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带来的资源有效配置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等
等。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驱动着对金融创新的追求

,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要求各国金融监管机构

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

,不断的放松法律管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与配置。在这样的氛围

,效率优先因而成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所追求的个人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价值目标。

但是

,随着金融创新实践的发展,基于金融创新双刃剑的特性,它产生的金融风险加剧了金融

脆弱性

,当这种脆弱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引发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打击。

因此

,对金融行业的内在脆弱性与负外部效应的防范与化解就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体现

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各国在国内层面无一例外地对金融行业严加监管。进而

,安全与稳定粉墨

登场

,跻身成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所追求的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价值目标。历史总

是在遗忘中向前发展

,进入 21 世纪后,随着金融作为经济核心的地位进一步加强,金融危机的

惨痛记忆渐行渐远

,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金融自由化的风潮愈演愈烈,反映到

法律监管理念上

,就形成了对“金融压抑”

�W 的宣扬和对放松管制的鼓吹。至此,金融法律监

管的理念回到了原点。回顾金融法律监管

“管制与放松”循环交替的演进历史,我们可以发现,

其本质上是效率与安全的争论。面对金融创新

,我们应该持怎样的监管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