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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金融具有要对民间金融进行持续监管使其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的状态。

 

  

2.1.3 鼓励自律监管原则 

  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金融交易结构比较简单

,市场规模较小时,金融自律监管是监管的主

要形式

,而在金融规模扩大金融交易结构日益复杂,且金融体系风险加大时,官方监管的重要

性则开始增强。我国现代民间金融正处于成长期

,金融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民营中小企业、

小商户以及个人

,交易对象范围有限,且其资金来源以及贷款交易范围也多局限于当地市场。

除此之外

,我国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监管对象太过宽泛,再加上监管机关的精力有限不

能将所有精力集中于某一监管对象上

,致使监管效果不佳。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完全可以将某

些监管职能交由民间金融自律组织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鼓励民间金融机构

建自律性组织

,如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2.1.4 独立监管原则 

  参与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必须要具有专业性以及独立性

,其监管责任和目标要明确,在监

管的具体操作上要享有自主权。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个目的以及
监管方式必然与正规金融监管相异

,期监管不应受到正规金融机构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

的影响。

 

  

2.2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制度设计 

  

2.2.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

,在制定机构准入的资金相关条款是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地区差异,可将规定市场准

入资金的具体权力教育地方立法机构。第二

,对于民间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应当本着鼓励金

融创新的原则

,充分肯定那些经营的较好已经形成规范模式被广泛接受的产品。第三,对于民

间金融的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必太苛刻。可以通过行业组织或监管机构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必
须的风险防范和投资知识

,通过从业资格认证方式来净化市场非健康行为,严禁从业人员渎职

行为

,从源头保障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专业、健康和繁荣。 

  

2.2.2 完善市场退出制度 

  对于民间金融的破产机制应当依据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区别而定

,如对于民间金融机构

组织的破产可以借鉴适用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企业和自然人的破产可适用与美

国破产法中相类似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民间金融机构资本规模小

,内部管理机制不成熟,信

用风险较大。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信用度的提高

,增强对资金供应者的保

护。
  

2.2.3 完善民间金融机构行业监管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民间金融自治性较高的特点天然的排斥政府对其内部运行机制
的过多干预

,其更倾向于通过机构自律以及行业自治的方式取得良好的社会资信。从利益角

度分析

,民间金融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降低机构运行风险,采取自律监管是理性的必然选择,

再者其要想合法的在金融市场上存在下去

,成为被政府承认的金融机构也必然要不断提高自

身的管理水平

,规范运行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构建民间金融自

律组织

,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民间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办法,加强风险

控制。

 

  

2.2.4 完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管理立法 

  尽管近年来

,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

定了一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这种专门立法的

形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的现实需要。总体来说

,一要调整立法目标,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元

目标的转变

;二要提升立法层级,实现从专门立法向综合立法的转变;三要实现体制变革,从各

自为政向体制融合、从资源分割向资源共享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