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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律监管虽不同于广义的金融监管

,但作为金融监管的组成部分,其与金融创新的关

系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一样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没有金融创新的发展就没有金融监管的发展。

持续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

,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

监管的制度和规范造成冲击。反过来

,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的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隐

藏着很多不稳定因素

,需要新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而推动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

,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还体现为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金融效率的提高,有

助于加强金融安全

,而安全的金融环境又为金融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在处理效率与安全的

关系中

,金融法律监管应当扮演“恶人”角色,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让位,没有安全作为基础的

效率

,将构成安全隐患。在破解效率与安全,创新与监管困境的过程中,我们可秉承“金融安全

优先

,加强监管与有效创新相结合”的理念。否则,以盲目提高金融效率下的放松管制可能会破

坏金融安全

,而以提高金融安全为目的的过度的管制可能会降低金融效率。 

  第三

,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之间相互影响。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辩证关系使

两者之间互为影响。金融创新对金融法律监管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

发展的同时

,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2.金融创新冲破了传统的分业经

营或混业经营模式

,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对金融

法律监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法律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表现为

:1.金融法律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基本范围。2.

金融法律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速度。由于对金融创新的风险及后果的认识不同

,对金融创

新的态度不同

,从而金融监管当局规定了金融创新速度的快慢。如美、英的创新活跃,创新速度

较快。相比之下

,日本对金融创新却有很多限制。3.金融管制规定了金融创新的环境。不公正、

不完善的监管往往使金融创新缺乏动力。规范、恰当的金融监管则使金融创新具有动力和活
力。

4.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树立“风向标”,一定程度上引导、刺激金融创新发展。 

  总之

,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他们两者处

于一种动态的

“博弈”。最佳状态应是在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

,尽力确保对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更新

进步。但是

,防范风险的同时决不能桎梏金融创新的脚步。 

  四、完善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

,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金融法律监管并

不是要限制乃至扼杀金融创新

,而是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当前

次贷危机背景下

,继续坚持金融创新的步伐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中国金融国际

竞争力的途径。目前

,我国在保证金融法律监管的前提下,理应把金融创新作为首要任务,从各

个方面全面推进。与此同时

,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在放松金融法律监管以刺

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

,金融法律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与引导,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

创新共同发展

,是我国金融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促进金融创新

,重要的是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区别创新与违法,找准监

管准心。从监管理念上

,寻求创新与稳定的平衡。从监管力度上,寻求稳定之下拓展金融创新的

空间。首先

,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提高法规的前瞻性。其次,要避免原有监管

模式的滞后效应

,尽量做到风险可控、后患可防,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的速度。 

  为应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形式

,金融法律监管主体应先着手于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健全。

其一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司法权的行使和行政部门的授权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但目前我

国除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

,相关监管法律都散见于各个法律当中,并没有单独立法,

而且多属于授权性立法

,规定过于粗糙,具体操作都由各个监管委员会自己制定规则细则,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