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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实现金融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
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建立金融机
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
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
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定债务人履行规
定的偿债义务,防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对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采用

“贷款损失

允许核销、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

”的法律制度,保留对一切债务人未尝债务的追偿权。通过

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明确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
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2.建立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
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风
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相对人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给予企
业在重整期间一定期限和相应额度的免税机会,促使其尽快复苏,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影
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
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
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
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
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
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

 

  小结

 

  金融法律制度作为规范金融活动、调整金融关系的准则,在建立和维护我国有序、高效
的金融秩序,实现政府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
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基
础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着较严峻的挑战,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参考文献:

 

  

[1]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赵晓丽,刘艳红.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展望[J].科技信息,

2009(23). 
  

[3]李太后,马义华.金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统计教育,2006(03). 

  

[4]黎四奇.中国金融法律规则供给机制混乱状态的反思[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

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