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
)及光缆至甲方【 】互联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2.2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
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
他配套设施)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三条:产权划分
双方网间互联传输线路的产权分界点为:【
】。
第四条:互联工程时限
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互联工程建设工作,并于【
】年【 】
月【
】日完成网间互联工程并开通业务。
第五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验收
5.1 甲乙双方应按照信息产业部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5.2 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分别负责撰写竣工验收报告和提供验收技术资料,并联
合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业务。
第六条:互联后的网络维护及故障处理
6.1 甲乙双方的维护责任界面按产权的归属划分。具体为:【 】。
6.2 甲乙双方分别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网络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甲方互联工作机构
的联系人为:【
】。乙方互联工作机构的联系人为:【 】
。
6.3 甲乙双方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网间通信质量应不低于各自网络内
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4 甲乙双方网间呼损应不大于【 】,各中继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 】Erl。
若网间互联中继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达到上述极限指标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增加网间
互联中继的容量。
6.5 当一方对线路、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测试需对方配合时,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配合。
6.5 一方因网内发生扩容改造、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
整,可能影响到对方网的用户通信时,至少应当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对方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