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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

85%

 

以上;

  (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 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 10%

 

以上;

  (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

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75%

 

以上。

  

2.2015

 

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 2010 年基础上分

别提高

3%  

  (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

利用率在

2010 年基础上分别提高 5%  

  (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

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85%

 

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

 

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

1

 

)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

 

标;

  (

3

 

)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

 

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