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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环境保护,必须作为工厂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之一。在选择方案时,宜采用不产生

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原料和工艺。

2. 设计时,应选择新型端面密封机泵、内浮顶油罐、低噪声空冷器和低噪声电机等密封

性好、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

3.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

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

1. 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新建厂新鲜水的单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 应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用水,宜多次利用、循环使用及

回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3.

当被冷却介质的终温高于

38

℃,且冷却器对水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循环水进

行冷却。采用循环水的用水接点,不得同时再接新鲜水管。

4.

介质温度低于

135

℃的机泵,不得用水冷却,必须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

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者外,应采用循环水。

5. 积存工艺物料的塔、容器、管道等,应有能将物料排尽的措施。凡在运行中能切断检

修,而切断后物料又不能按正常线路吹扫的换热器,应设物料收集设施,不得排入
排水系统。

6. 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品、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入收

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入排水系统。

7. 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入排水

系统。

8. 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化工

原料装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
排放。

9. 未受污染的雨水,可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生产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管渠。
10. 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要外排。
11. 采用直流冷却外排的冷却水系统,应设事故隔油及报警设施。
12. 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
13. 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进水水质要求:
13.1

 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之和重金属等的污

水;
13.2 影响污水集中处理效果的污水,如含油乳化液、酸、碱性的污水;
13.3 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淤塞的污水,如苯乙烯、环氧丙烷等装置的污水;
13.4 温度过高影响污水处理或对排水管道有危害的污水,如电脱盐污水等。

14. 装置(单元)排出口,应设置水质采样和水量监测设施。
15. 污水处理场(站)的处理能力,应考虑开停工、检修、事故等工况。
16. 污水处理场(站)的设计,应有下列控制设施:

16.1 水量、水质的配水及均衡设施;
16.2 进、出水水量监测仪表。
16.3 工厂总排放口。应设监控池及自动连续采样器,不合格污水应返回处理。

1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18. 工业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腐蚀、防渗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