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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只规定除外责任

,有时二者又同时列明一样。我国法条的解释与法律名词的定义多趋向于

采用从本质上进行定义再以外部表现加以辅助解释的方式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以海

商法中的

“船舶”的定义为例:苏联规定指的是“除军舰以外的机动的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

日本规定指

“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法律判断一个事物是某物、是此物而非彼

物的依据是该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

,虽然内外因说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道理与各自的优势,但

是作为定义

,仍是应以对事物内部的本质的根本的性质的总结为其主要内容,

“内因说”的定义

描述了

“货物固有瑕疵”区别于其他致使货物损失的事故原因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

货物种类繁多、海上风险复杂的情况下

,这种把握住本质的定义,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了规避风

险的初衷

,也更适合于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原则。 

    二、固有瑕疵是否等于潜在缺陷 
    《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

——法文本第 4 条第(2)款(m)项规定把固有瑕疵与潜在 

    缺陷分开列明,但是译成英译本后变成:

“……(m)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瑕疵产生的

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这一翻译,导致了海商法

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即货物固有瑕疵能否与货物潜在缺陷混同。

” 

    何谓

“潜在缺陷”?国际上对此鲜有论及。字面理解“潜在”,指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存在,

首先肯定的是这种

“存在”是一种既然状态,也就是说已经存在;其次,这种存在是隐藏着的、不

为人们所察觉的。至于

“缺陷”,我把它定义为:“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

一种现象

”。那么,综合起来,可以把“潜在缺陷”概括为:“隐藏着、不为人们所察觉的,使货物不

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某种现象。

” 

    在货物固有瑕疵的众多定义中,抽取我国学者郭国汀先生的意见为例:

“货物固有瑕疵,并非

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

,如:易燃易发热的货物被雨淋湿,水果已腐烂部分,谷物、皮革、鱼粉中已

有虫卵等。它指的是那种天生的使货物经一段时间可能变质或毁坏的性质。那种必然的、不可
避免的损害不属固有瑕疵

,也即固有瑕疵有使货物变质的可能性而不具必然性。

”这一论述概

括了固有瑕疵的三大特征

:(1)是

“天生的”,天然存在于货物内部。(2)这种性质可能引起损害,

可能不引起损害

,损害的引起具有不确定性。(3)这种损害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与外来

原因无关。

 

    望文生义,固,就是本来、原来,所谓

“固有”也即“本来就有”、“原来就有”,这一含义正与第一

特征

“天生的”相符合,代表一种本质的、天然的性质上的特征。它也是一种既然状态,并且这种

既然状态广泛存在于所有的同类产品中

,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消除。光就

“固有”与“潜在”

二字作比较

:

“固有”往往不反映一种秘密存在,反倒有一种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意味;“潜在”

二字一般也不包含

“本来就有”、“与生俱来”这种意味,二者含义外延有交叉之处却不是完全

重合

,即使硬要分出谁包含谁,也只能说

“潜在”的包含范围广于“固有”,而绝不存在把“潜在”

纳入

“固有”的可能。再说“瑕疵”与“缺陷”,在英语与汉语中常常被等同来说,甚至可以被用来

相互解释。所谓

“瑕疵”,描述的是令事物不完美的一种现象;“缺陷”虽然也是一种令事物不完

美的现象

,但往往描述的是令某事物不如其他事物的一种现象。

“缺陷”所暗含的那种比较的

意味

,使我们不能把

“瑕疵”与“缺陷”混同,而应该把“瑕疵”看作一种性质,而“缺陷”是一种既

存事实。也可以说

,有

“瑕疵”不一定是“缺陷”,但有“缺陷”却一定是“瑕疵”。综上所述,即便是

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

,

“固有瑕疵”与“潜在缺陷”也不可等同而语。 

    而且,笔者所作的关于

“缺陷”的定义,是把存在缺陷的货物与没有缺陷的货物相比较而作,

如果与郭先生的定义相比较

,应该相当于

“货物变质或损坏的现象”。那么可以看出,“潜在缺

”与“固有瑕疵”存在着四大区别:(1)潜在缺陷是“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固有瑕疵“并非指

货物已存在的缺陷

”,而只是可能使货物出现缺陷的性质。(2)“潜在缺陷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

所察觉的

”,而固有瑕疵却是被人们所认识,天然存在的一种性质。比如人们可能看不到水果的

易腐烂性

,但是这却是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并非隐藏着的。(3)潜在缺陷使某一货物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