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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

,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

,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10 年以上;员工在 1998

6 月 30 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 15 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

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 ,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待遇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保险费

,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

,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

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

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

,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

,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

回人力资源部

,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

=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9%

个人月缴纳额

=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1%
 个人月缴纳额=3 元

: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

上的部分

,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
(1)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员工年龄小于 35

周岁的

,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0.8%划入个人账户;员工年龄在 35-45 周岁的,按员工

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1%划入个人账户;员工年龄在 4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2%划入个人账户;小于 70 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3%划入

个人账户

; 70 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划入个人账户。

3.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