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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改

, 或设计方根据业主要求的变化以及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

未包括的

“ 新增工程”。具体地说就是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量

,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包括两部分

, 即合同价和索赔价, 所以处理好工程变更是对施工

合同进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举措。处理方法是对变更进

行确认

, 遵循一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并合理地调整合同价款。具体内容是: 

  

(1) 工程变更的确认。 

  工程变更常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发生变更时

, 承包方就应该要求工程师

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确认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

目标的影响

→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

范围和质量要求

( 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 →确认工程变更。 

  

(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度。 

  建设单位

( 施工合同中的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

, 甲方应不迟于变更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

, 须得到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相应图纸和

说明。乙方应根据变更通知执行

,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商

( 施工合同中的乙方) 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 

  由于乙方无权对设计进行变更

, 所以乙方因人为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都要报工程

师审查

, 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方可进行实施, 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如果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节约费用或获得收益

, 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如果乙方未经工

程师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2.4 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正确
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它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
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经济补偿行为

, 而不是处罚, 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索赔

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 我国对于工程索赔明显表现

出经验不足。

 

  工程索赔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利润索赔。在索赔的处理上应当及时、合理

, 在处

理过程中要以合同为依据

, 注意资料的积累, 同时要加强前瞻性, 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两点

, 即索赔时间和索赔原因,这是索赔的关键。 

  

(1) 索赔时间。由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承包方向工程师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于 28 天内给予

答复

, 或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师在受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

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时间

持续进行时

, 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止后 28 天内, 向工程

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 工程师的索赔答复程序如前所述。 

  如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 发包方对

承包方提出索赔的各项条款和相应的时间同以上条款。

 

  

(2)索赔费用。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价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

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索赔

, 在处理上要分清责任和风险归业主还是承包方, 判定结果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