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
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
12条 离职员工应携带《员工离职单》及亲自办理移交手续,如因特殊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
员负责。
第
13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
1) 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
2) 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
3) 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
4)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事情应交代清楚;
(
5) 其他应交办事项。
第
14条 监督移交: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副总监督移交工作或由公司副总
指派专人协助监交,普通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
别在《员工离职单》上签名盖章。
第
15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工作完成,致
使接任者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给予处罚,接任
者知情不报的,一并处罚。
第
16条 接任者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
独上报,若有隐瞒,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
17条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退保及
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
18条 若员工因以下情况被辞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
作任何补偿;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1) 由于主观原因,以任何形式给国家或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者。
(2)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窃取名誉和利益者。
(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公司纪律者。
(4) 不服从公司决定,聚众滋事者。
第
19条 被辞退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
20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工作交接上之需要,试用期员工辞职
申请应于三日前提出,并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正式员工必须提前
30 天提出,
并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
第
21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
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
22条 辞职者应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具体辞职时间和辞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