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11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

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12条   离职员工应携带《员工离职单》及亲自办理移交手续,如因特殊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
员负责。

13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 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 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3) 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事情应交代清楚;

5) 其他应交办事项。

14条   监督移交: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副总监督移交工作或由公司副总

指派专人协助监交,普通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
别在《员工离职单》上签名盖章。

15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工作完成,致

使接任者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给予处罚,接任
者知情不报的,一并处罚。

16条   接任者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

独上报,若有隐瞒,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17条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退保及

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18条   若员工因以下情况被辞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

作任何补偿;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1)   由于主观原因,以任何形式给国家或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者。

(2)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窃取名誉和利益者。

(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公司纪律者。

(4)   不服从公司决定,聚众滋事者。

19条 被辞退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辞职管理

20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工作交接上之需要,试用期员工辞职

申请应于三日前提出,并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正式员工必须提前

30 天提出,

并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

21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

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22条 辞职者应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具体辞职时间和辞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