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
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
3~5 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
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
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
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
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
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若员工一方为主动提
出者,则不予以经济补偿。
(
2)公司解除。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如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可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
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
可以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
“三期”
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2)员工因公司有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