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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三、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

§、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

总经理

§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

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惩罚方法:

一、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

§、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

辞退

§、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

董事会决议

§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

原材料

§

能源

§,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

滥用职权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

回扣

§、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

股价

§稳定的;

  

13.利

职权

§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

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责任人赔偿 10%-50%;

  

2.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

应赔偿的金额。
 

3、各企业

领导

§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

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4、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
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
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5、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
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6、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2 个月,其他
处分不得超过

1 个月。

7、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8、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
机关申诉。
9、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10、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 1 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
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