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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规定首先按照通俗理解予以解释,而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通俗理解不能解决合同争议时才予以适用。这一适用条件的明确有着
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限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错误适用,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完善我国保

险法律体系都有着重要作用。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此次修改是很不充分的,新规定仍然存在

过于笼统和概括化的问题

,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规定的仍然很不完善,仍然没有解

决实务中过于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目的及条件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

“反契约起草人”原则,在近现代的欧美法律体系中

都有体现

,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从适用于远古的形式主义的合同到现在适用于电子

商务时代的大规模的标准合同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有着明确的适用

目的和完善的使用条件

,在各国实践中也积累起了大量的完善的适用经验。 

    法律专家曾指出适用此原则背后的几条基本原理,适用此原则也正是出于一下几个方面的
考虑

    1.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而没能使对方清楚的理解合同条款的意思就是一种
错误或者起码是一种失误。

 

    2.如果一方起草或提供了某项条款或者是因为其提供了这项条款,一方应该为某一特殊条
款负责

,即这一方应该承担其起草或选择的条款的疑义风险。 

    3.疑义可能误导了合同的另一方并引诱其签署了合同。 
    4.双方有着不对等的协商能力。 
    由此可见,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目的,就是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弱势者并不
仅仅局限于存在表面的

“实力不对等”“协商能力不平等”的情况,更适用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

情形。既保护经济实力上的弱势者

,也保护信息获取上的弱势者。当然,两者很多时候是统一的,

但也存在例外。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清晰的合同会使疑义的总成本(由于合理预期落空带来的损失)
和起草成本

(起草中为了减少疑义而花费的成本)最小化。另外,清晰无疑义的合同也节省公共

资源。因为如果双方因为合同疑义发生争议

,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法律系

统耗费的是公共资源。因此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另外一个目的也就在于激励和促使起草方

起草清晰的合同

,避免发生疑义浪费社会资源。 

    然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很有可能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为了准确达到此原则的适用目的

,同时又避免其带来的副作用,明确其适用条件

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研究各个国家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会发现这么一条基本的原则。会发现这么一条
相同点

,即此原则应该作为合同解释的最后原则来适用,只有当其他一般性的解释原则都无法

解决争议的情况下

,才能根据此原则做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解释。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适用

条件

,例如美国判例法确定了适用

“反契约起草人”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共同起草了合

,此原则不适用;如果双方在用语上都很诡辩模糊不清楚,那么此原则也不能适用。 

    关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各国还有如下几点一般性的看法和规定: 
    首先,疑义,指的是

“一个词语具有两个以上完全不同的含义,以至于在同一时间,对这一词语

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确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确的

”,并且,原则上要求两种解释的可能性相同或

相近

,不存在过于明显的倾向于某一种解释的情况(如果明显的倾向于某一种解释,则倾向于

选择此解释为合法解释

,此时不能采用不利于条款起草者的解释原则)。 

    其次,只有当格式条款也就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条款发生疑义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才适用。
 
    第三,疑义认定考虑的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语或措辞,而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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