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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道。第三

,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

度不高

,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1.4 监管体系与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从国外许多国家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一个健全的保险监管体系,仅仅有国家保险监管机构
的参与是不够的

,还必须有保险行业协会、外部中介机构以及社会舆论等部门的参与。目前,我

国在这方面做得还有欠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自从《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以来,我国保险业又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而且

规范和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

,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

《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等迟迟未能出台

,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保

险监管权威的树立。
    2 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加快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 
    我国保险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 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
场的速度也在加快。在今后一段时间里

,我国应当积极发挥保险监管在竞争秩序方面的监管

作用

,尤其要关注对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完善保险业经营失败的救济制度,从而

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2.2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尽力做好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分工,通过立法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建立日常
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建立监管制度,

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业务方面的相互融合

,并构建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金

融监管体系。

 

    2.3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中国的保险业要维护好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的均衡、健康发展,单靠目前保险监
管机关力量是不够的

,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强化行业

协会的基本职能是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

,各地保监办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时,应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扩大其职责范围为维护行业的利益,协会应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改

革的决策论证

,做好行业的代表为实现有序竞争,协会应当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

经营

,做好保险监管机构的助手为促进行业发展,协会应当以各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各方面

的服务

,做好企业的参谋为增加保险企业的透明度,协会应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沟通,发挥桥

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