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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

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

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

250000×17%=4250 万元。

  方案

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

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20000×5%(1+7%+3%)=1100 万元;应缴增值税

5000×17%=850 万元,合并缴税 1950 万元。
  方案

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

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25000×5%(1+7%+3%)=1375 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

3 最优,和方案 1 比较节税 2875 万元,和方案 2 比较节税 575 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
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
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

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
了新渠道。
  (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

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
百条第一款、财税

[2008]48 号、财税[2008]115 号、财税[2008]118 号等规定,企业自 2008 年 1

1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企

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
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

2009 年应缴所得税 100 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

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

800 万元,节能节水设备 250 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

800+250)×10%=105 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 万元,小于抵减额 105 万元,

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

5 万元可结转到 2010 年进行抵减,且 5 年内有效。

  (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 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
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
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
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

2010 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