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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经过努力才能达到,因此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消耗量应是编制行业成本价的基础。

 

  

(3)实行综合单价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根据改革在先的地市的经验,笔者认为,综

合单价应为完成工作项目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风
险金。因此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以后,要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并将综合费率分摊到
各个子目中去

(改变以前编制上限费率的做法,转为编制下限成本价费率)。因此在编制取费

费率时应扩大统计样本,根据全省各所有制主体所完成的工作量所占的权重进行取样,并
对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进行区分,对变动费用这一块进行合理的分解,测算最低限及必须
进入费率的费用,不考虑利润和风险金

(利润和风险金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竞争激烈

程度,报价时自行决定

)。 

  

(4)改进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方法。当前由市造价中心发布安装、市政等专用材料价格信

息和由各地发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方式,随着招标投标方法的改进,已不能适应形势的
需要。材料价格地域性很强,发布一个全市统一的价格供各地参考,欠合理;各工种的人工
单价信息、机械租赁价格信息等,也应由市地负责管理;一旦市场发育完善后,造价咨询机
构也可发布如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投标价格指数等供各投标企业参考;
同时发布的信息价要尽可能与实际成交价相接近,而不是当前以发布的信息价打一个折扣
作为成交价的做法。此外,应测算各种结构类型的参考工程成本价,以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5)取消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额,由企业自主报价。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幅度取有效标的做法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
要求。为此,应建立由企业根据企业消耗定额、市场行情、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综合实力自主
报价的投标报价新机制,使业主通过招标竞争在确保工程质优的情况下,选择价廉的投标

 。 

  

(6)编制行业成本标底,以控制低于成本报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

价竞争

”在实行由企业自主报价后,难免会遇到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如何界定?笔者认为,

必须以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编制行业成本价的标底,

 作为控制低于成本的界限。

但标底是行业成本,而不是企业个别成本,故当投标价低于标底

 时不应一概作为废标,而

应对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进行分析。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目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
尚未完全规范,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进入市场,还不是合格的市场主
体,而建

 筑产品价格的改革又不能离开外部的客观条件,因此改革需稳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