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连 续 旷 工
3
天
或 全
年 旷
工 达
7
日 以
上 者
12
.
记
大
过
达
2
次
者
。
“
”
“
”
( 二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予 以
降 级
、
记 大 过
处 分
1
. 直 属 主 管 对 所 属 人 员 明 知 舞 弊 有 据 , 而 予 以 隐 瞒 庇 护 或 不 为 举 报 者 。
2
.
故 意 浪 费 公 司 财 物 或 办 事 疏 忽 使 公 司 受 损 者 。
3 . 违 抗 命 令 , 或 有 威 胁 侮 辱 主 管 的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者 。
4
.
泄
漏
机
密
或
虚
报
事
实
者
。
5
.
品
行
不
端
有
损
公
司
信
誉
者
。
6 . 在 物 料 仓 库 或 危 险 场 所 违 背 禁 令 , 或 吸 烟 引 火 者 。
7 . 在 工 作 场 所 男 女 嬉 戏 , 有 妨 害 风 化 行 为 者 。
8
.
全
年
旷
工
达
对
日
以
上
者
。
“
”
( 三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以 予
记 过
处 分
1
.
疏
忽
过
失
致
公
物
损
坏
者
。
2
.
未
经
准
许
,
擅
自
带
外
人
入
厂
参
观
者
。
3
.
工
作
不
力
,
屡
劝
不
改
者
。
4
.
在
工
作
场
所
酗
酒
滋
事
,
影
响
秩
序
者
。
5
.
在
工
作
场
所
制
造
私
人
物
件
者
。
6 . 顶 替 签 到 或 打 卡 者 ( 本 人 及 顶 替 者 ) 。
“
”
( 四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事 情 之 一 者 , 予 以
警 告
处 分
1
.
遇
非
常
事
变
,
故
意
规
避
者
。
2 .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喧 哗 或 口 角 , 不 服 管 教 者 。
3 . 办 事 不 力 , 于 工 作 时 间 内 偷 闲 怠 眠 者 。
4
.
浪
费
物
料
者
。
5
.
办
公
时
间
,
私
自
外
出
者
。
6 . 科 长 级 以 上 人 员 , 月 份 内 迟 到 、 早 退 次 数 累 计 7 次 ( 含 7
次 ) 以 上 者 。
( 五 ) 其 他 违 反 本 公 司 各 规 章 , 应 于 惩 戒 事 项 顶 者 , 应 分 别 予 以 惩 处
第八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
3 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 3 次等于记大过 1 次,累计记大过 2 次,
应
予
免
职
或
解
雇
。
第 九 条 员 工 的 奖 惩 , 应 叙 明 事 实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并 摘 录 事 由 公 布 众 知 。
第 十 条 本 章 所 称 嘉 奖 与 警 告 、 记 功 与 记 过 、 记 大 功 与 记 大 过 可 以 相 互 抵 消 。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
组
织
规
程
另
定
。
第
二
种
: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
全
体
员
工
。
第 三 条 对 员 工 的 奖 惩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和 思 想 教 育 为 主 、 经 济 奖 惩 为 辅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设 立 如 下 奖 励 方 法 , 酌 情 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