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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

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政府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不得从所

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第四条   市 县 市 区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所管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

国土资源等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