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
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
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