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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养护教谕。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并通过在职进修获得规定学分,经

“教员检定考

”合格后,可获得正式资格证。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近几年来,日本大幅度提高了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志愿任教的
学生实行奖励制度。幼儿教师受到社会的普遍尊敬,其工资比一般的国家公务员高出

20%

左右,因此,报考幼儿教育专业的人很多。在幼儿园教师培养的政策方面,日本文部科学省
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加快和加大了教师教育制度与课程改革的步伐与

力度,着重完成由

“完成式教师”向“未完成式教师”的真正转变,即在大学、短期大学及专门

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运营

“教师资格证书课程”,不仅传授给学生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重视

学生的实习,重视培养这些教师入职前的职业使命感。

 

  韩国的学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由地方
自治团体投资设立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由法人私人投资设立的学校为私立学校。其《教育
公务员法》规定,国立、公立学校或机关教员或助教为教育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私立学
校的教员可以通过招聘而进入国立、公立学校,成为教育公务员。其《初中等教育法》规定,
幼儿教师分为正教师

1、2 级和准教师。在幼儿园准教师资格考核中合格的,可获准教师资格:

准教师经

2 年以上并按规定得到再教育或专科以上的各种学校的毕业生,可获正教师 2 级:

正教师

2 级经 3 年以上或正教师 2 级取得幼教硕士经 1 年的,可获正教师 1 级。另外,小学

教师,通过必要的进修,可以取得幼儿园教师相应的资格。在管理人员中有园长和园监,园
监必须具有正教师

2 级以上资格,园长必须具备园监资格。 

  韩国自古就有尊师重教、崇尚知识的美德,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地位及合法权益受
到全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教师被全民族看作是神圣的职业,具有其他国家没有的特殊权利。
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

48 条就是关于教员的不逮捕特权,明确规定除非教员为现行犯人,

否则,不经该校校长同意,不能在校园范围内逮捕教员。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教师良好的形象,
避免了因个别教师的行为而扭曲了教师整体的社会形象。这一特权,充分体现了对教师的尊
重,对校园的尊重,对学生也是一种保护。

 

  

 

  二、关于职后培训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业务素养,美国政府大力倡导幼儿教师在工作之余进入高校研
修课程,进而考取永久教师证书。另一方面,依据美国教师的聘任制度,教师个人为了争取
长期聘约,除努力工作外,还需依法参加职后进修学习,到大学修习相关的学分,否则,
不能长期聘

任。这一规定,可以从整体上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质量。

 

  日本非常重视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鼓励幼儿教师继续进修获得高级别的教师资格证
书,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相关制度非常完善。

《地方公务员法》规定:教育公务员

“为完成其

职责,必须经常致力于研究和研修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中也指出:“必须给予研修的机

会。

”为此,日本政府不断完善进修设施,开辟进修途径。如在职的幼儿园教师可以脱产或不

脱产到大学深造。参加有课程认定的大学函授教育,参加文部大臣委托大学进行的学分认定
测验等。另外,幼儿教育研究组织还经常举办各种讲座、交流活动等,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
能力。

 

  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后培训,韩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要求。主
要有:资格培训,为教师晋升级别而开设,教师通过培训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一般性培
训,用以扩展教师在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整体知识:调整性培训,专为新教师而开设的
上岗培训,让年轻教师尽快适应岗位工作;提高性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