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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的基础上改造过来的,无论政府部门直接持大股,还是由母公司持大股,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都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色彩。虽然由母公司持股为主的国有公司制企业与国有独资
企业相比具有企业制度上的比较优势,可以在政府部门和子公司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层,减
少政府部门干预企业事务的机会,但由于大部分母公司多为国有独资,行政干预依然很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公司制企业所设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往往只是趋于形式而很难真正
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这种一股独大的形式上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就很难对其他小股东
具有吸引力。

 

  

(二)过分集中的产权结构容易形成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合谋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中,董

事会是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管理层是经营决策的实际执行者,董事会和管理层是不同
利益主体的代表,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管理层则代表职工的利益。国有公司制企业目前
普遍存在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主体,且这个主体又是国有性质的情况下,国有资本出资者
代表并非自然人,在公司内部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能真正代表出资者对经营管理层进
行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所代表的利益往往形成趋同,董事和管理者的行为也容易出现一致,
形成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合谋,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受到破坏。

 

  

(三)过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形成对公司运作的实质影响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本身已

经使国有公司制企业中作为整体的小股东拥有的发言权微乎其微,加之小股东又过于分散
这就使得单一的小股东丧失了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的发言权,难以对公司的行为实施必要
的监督。单一的小股东由于其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重过小,一般不愿意花费精
力和时间去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即使公司的盈利因此而提高,
单一小股东所享受的回报也是很小,而为此要承担监督成本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小股东这种
心理的普遍性,使得小股东往往放弃了对公司的监督,无法对公司运作实施真正的影响。

 

  

(四)国有股权的过分集中和小股东股权的过分分散,为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先天的条件

国有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的双重缺陷往往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一方
面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其产权主体的代表又因缺乏利益趋动而对公司运作漠不关心;另一
方面小股东过于分散,本身缺乏足够的发言权和监督成本与回报的不对称往往也放弃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这就使得管理层容易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出现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目前国资委监督的

100 多家中央企业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其中不少是

按《企业法》注册的,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不设董事会。不少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的董
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删衡和监督作用,以及一系列内部人控制问题
比较严重。同时,

“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并存,

“两心”(经营管理核心、政治核心)不和,以及“六驾马车各拉各的套”的现象严重。我国国有企
业改革的起点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国有公司制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与此
相适应,相对于改革前的企业缺乏活力,自主权太小来说,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是目前
普遍出现的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表明放松了对国有公司制企业的
必要的控制。强化对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控制和放活经营权,是国有公司制企业需要同
时重视的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优化国有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使这一
问题得到解决。

 

  

 

  三、国有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优化与创新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结构 战略投资者是从长期战略出发,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大额

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和初衷,就是为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