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和强调,原国家经贸委在
2001 年初发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
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收效不大,或者说雷声大,雨点小。主要
原因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公司制的范畴内实施的,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在资本结构
多元化、资本形成社会化和市场化等制度上进行重构,国有独资企业不是现代公司制,没有
这个基础,就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与公司制改革同
时进行,这是关键所在。
公司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是产权多元化,虽然产权多元化不是万能的,但如果没有产权
多元化,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往往有很大缺陷。
公司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后,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建立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所
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构
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结构与功能,增强外部股东、合资者、合作者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制
约和监督,明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相应的聘任、解聘机制,建立公司事务
决策规则、程序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在公司制改革后,产权的代表人(董事或董事长)和经营者(总经理)分开设立,产
权的代表人由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委派,主要对产权所有者(国资委或其他投资主体)负责
经营者是产权代表人选择来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经理人选,两者权责明确,有利于约束和
激励。
公司制改革也解决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
“内部人控制”的通病。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
缺位,经营者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导致经营者享有所有者的权力,两者分不清,权责不
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公司改制后可望解决长期存在的国有企业
“内部人控
制
”的问题。
公司制明确了国有公司的有限责任,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式
公司制改革后,国有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有限责任对国有公司具有重要的深
刻的含义。
有限责任对国有公司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减少债务风险,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后
仅以其独立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二是投
资风险减少,如果是无限公司,公司在资不抵债而破产后,债权人可直接对股东进行追索
直至倾家荡产,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
是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及投资风险转移,国有资本转化为股权或股票后,可以按照经营资本
的要求去运作,转让、交易给其他投资者,既可获益,也可转移风险,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合
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盘活了国有资产。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