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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入新品种的开发工作;有利于新品种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使用;
促进我过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的科技
体制改革。

 

  二、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1997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13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1997 年 10

1 日起施行。我国于 1999 年 4 月 23 日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 年文

本)》,成为该公约的第

39 个成员国。1999 年 8 月 1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 号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
种权的审批机关,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
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分别于

1999 年、2000 年、2004 年、2004 年发布施行了 4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有

78 个植物种或属列入保护名录。凡属在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植

物新品种,均可按《条例》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品种权。

 

  三、新品种的应用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高度重视,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五
项主要任务之一,对林业寄予很大的期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林业建设开创了一个
大发展的崭新时期,给林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务院在

1997 年 3 月 20 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育种者的培育新品种的合

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激发了他们为生产培育大量新品种,加快了我国林业科技创新的步
伐,遏制了我国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有力促进了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建议

 

  (一)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继续深入宣传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林木育种
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植物
新品种保护知识,让广大林业工作者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支持和维护植物新品
种权利。

 

  (二)建立健全林业知识产权的配套管理制度

 

  要把林业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林业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等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申请林业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可以形成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应
用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指标。对林业专利成果和申请
了新品种权的育种成果可以不通过验收鉴定即可申报成果奖,在成果管理上与其他科研成
果一样。

 

  

 

  参考文献:

 

  

[1]王洪波,浅谈古树名木生长不良的原因和保护措施[J]华东森林经理,2008,5 

  

[2]沈国舫,森林培育学[J]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