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构、交易机构的信息及时并精确地传递给投资者

,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依据证券申报制将财务

报告公布给投资者

,这样使投资者拥有非常多的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误导,确

保信息的效率性与公平性。政府有职责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使投资银行的

经营有法可依

,控制投行的高风险,同时也降低投资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三)全面监管投资银行的业务风险

 

  投行的市场准入在法律层面上是指投资银行依法取得设立的资格

,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的行为。市场准入制度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首要屏障,它保证

了进入市场的每一个主体都达到了整个市场交易的最低要求

,这是保证金融业健全发展的有

效的预防性措施。然后针对投行的整个业务链条风险设计监管制,将投行的业务分为上市公
司融资

,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以及为企业重组兼并提供咨询的服务,还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提

供服务

,包括证券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从获得的佣金或买卖差价中得到利润。从整个市场来

看,投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能分散并转移风险

, 但不能根除风险。金融风暴的导火索常常是投

行遭遇了风险

,这是由金融机构和市场的高度不对称性、高关联度、高杠杆率的特性所决定的。

投行业务的风险监管包括银行亏损倒闭殃及社会

,也包括投行利用特有的优势在业务活动中

损害他人的利益。

 

  (四)重视投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国际化

,意味着金融信息的全球化、跨国化。在国际化的背景下,

必然导致许多金融资源和金融活动的过度开发

,形成较多的监控误区,这样矛盾的加剧还会引

发各种洗钱性金融活动、避税性的负面效应。一个国家因管制出现问题,从而导致金融危机
的可能性就会变小

,现代的金融危机基本上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不平衡的条件下, 利益驱动了

国际资本,从而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现在的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

,加强国际间的监

管与合作是必要的

,以促进全球国际金融的稳定。 

  

 

  

 四、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证券流通市场的开放,形成了一批以证券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投资银行。当时,
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在经营证券业务 。
1995 年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从事证券发行、承销等进行了限定。随后我国金融业的管理体
制、分业经营逐步形成,保险、信托、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脱钩,形成了分业经营、监管的金
融格局。然而在某些金融集团内部,为了突破分业经营形成的限制,成立了一些附属的证券
公司,如光大证券等,这些证券公司与旗下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集团领导下,尝试着混
业经营。而对于商业银行尽管受到了分业经营而带来的约束,但国内各商业银行依然努力参
与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也于

1998 年在香港成立了全资附属区域性投资银行―中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也开展了证券市场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在股份制上市银
行中,招商银行也在积极推进投资银行业务。

1991 年招商银行成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即招

商银行证券业务部,之后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券商公司。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也
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对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管。

 

  

 

  

 五、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投行发展模式的定位不够明确

 

  现在国际上将投行的发展模式分为三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独立发展模式、附属全能
银行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投资银行并没有主流发展模式,而是以证券公司或机构附属的形
式存在,这说明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在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的今天,我国
投行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由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决定,也必然对我国经济战略的转变以
及结构的调整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