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kPa 的情况下,在 100 kPa 时百分表读数为负值,而在 200 kPa 时百分表读数为正值, 在利
用公式
ei = e0- (1 +e0 )
△h/ h0 计算孔隙比时 100 kPa 作用下的百分表读数究竟取负值或是零,
试样初始高度取
20mm 或是(20mm + 100kPa 压力作用下试样的膨胀量) 进一步使计算 100~
200 kPa 压力下的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存在困难,规范中对这种情况没有说明,这给膨胀土的
评价带来一定问题
;目前计算时 100kPa 作用下的百分表读数取负值,试样初始高度取 20mm ,
其是否合理尚存疑问。
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地基均匀性评价
对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 GJ72 - 2004 规定进行,但
对一般建筑
GB50021 - 2001 规范虽要求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但没有给出相应评价方法。一
些单位参考了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目前认为这种评价方法不太合理。
(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
我国幅员广大
,土质条件各异,用几张表格很难概括全国的规律,用查表法按 GBJ7 - 89 规
范确定地基承载力值在大多数地区可能基本适合或偏保守
,但也不排除个别地区可能不安全,
另外随着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对工程质量要求的趋于严格
,变形控制已是地基设计的重要原则,
故
GB5007 - 2002 取消了 GBJ7 - 89 规范中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与地基承载力的关系表;新
规范规定
:勘察单位应根据试验和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参数。而在实际工作中,地区
经验在许多地区仍很不成熟
,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地区性的经验自始至终很少建立起来,
现在许多地方所谓的经验仍是在
GBJ7 - 89 规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出于利益考虑一般存在
着偏保守的问题
;其次建立地方经验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勘察单位的事,而应由政府、设计、勘
察等部门相结合
,通过必要的投入和载荷试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建立,而这在中小城市甚至
一些省会城市根本是一纸空谈
,基本上仍是各勘察单位各自为政,仍在变相沿用 GBJ7 - 89 规
范
,更有甚者,故意利用所谓地区经验人为地降低承载力指标,造成工程浪费。
(3)基础方案的选择
第一
,基础方案的选择应依据场地地层情况及区域经验综合进行,忽视任何一方面均可能
造成错误。第二
,基础方案的选择不应与不正当利益挂钩。按有关规定:若设计单位按勘探单位
提供的基础方案形式进行设计
,责任由勘探及设计双方共同承担;若设计单位自己设计,责任
由设计单位自己承担。勘探单位一方面不能受甲方影响或认为设计单位提供的地基基础方案
一定行而更改勘探报告的基础方案建议
;另一方面勘察单位也不能以自身单位利益的驱动而
片面提供本单位具有的桩机类型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4)地震效应问题
对丙类建筑可依据地层
f ak 值估算场地地层剪切波速,但对重要的建筑必须进行波速测
试
,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的钻孔应达到覆盖层一定深度,这直接影响场地类别判定及建筑工程
的抗震造价
,有的单位往往一句话根据区域经验覆盖层厚度在多少米。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
面是由于勘察技术人员没有理解规范
,对地震效应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竞争及经
济等因素而放弃了这一工作。还有一点是地基处理后其剪切波速值也发生了变化
,场地地基
土类型及场地类别也有可能因此发生变化
,这在岩土工程评价及地基设计时有时没有得到足
够重视。
(5) 建筑工程分级问题
同一幢建筑按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分级
,如一般的七层建筑,按《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
GB50021 -2001 工程重要性等级属二级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 - 2002
基础设计等级属丙级工程
,按《建筑地基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 2001 抗震重要性等级属丙
类建筑工程
,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 GJ 94 - 94 工程重要性等级属二级工程,按不同的规范
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应采用相应的建筑分级
,不同的建筑分级有不同的设计原则,在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