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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法律的实现上依赖于行政方式,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市场秩序的整顿上,

“运动式”

执法加大了执法成本。

  三是对公司自律和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在市场竞争秩序
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础和前提,行业规范只能是补充。客观地讲,过去所投入资源建立的众
多区域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它们制定的各种自治章程、公约,在市场秩序的规范方面
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还在于市场化初期,适合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条件还未成
熟。

  四是没有投入适当的监管资源,创制有效的保险争端投诉解决机制。保险合同属标准格
式合同,保险产品技术含量高,决定了保险业的消费者比其他金融业更容易受到伤害。现阶
段我国保险行业没有重视具独立权威的仲裁机构的作用,把问题主要交由保险公司协商和
法院裁决,使一些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五是监管机构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有待充
实。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确保法律法规的完全实现,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属。客观地讲,过
去一段时间里受监管理念和监管资源的限制,保险监管执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
法、轻程序法,重检查、轻处罚等问题,执法中存在的随意性损伤了法律权威。

  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起步初期的加快发展阶段,实现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根本好转,进
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执法
机制作支撑,竞争有序才有长期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