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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凡发生在西部地区盗伐、滥伐
林木的案件,林区执行的标准可降格适用东部地区非林区的标准,非林区的标准相应作进
一步下调。有人担心,在认定环境犯罪中,坚持东西部差异原则,势必会限制西部经济的发
展,因而会从根本上阻碍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这种担心是善意的,但却是不必要的。
理由如下:

 

其一,这是对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作了不正确至少是不全面的理解。因为西部大开发

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
分组成,改善西部环境是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从严惩治西部的环境犯罪不
乏政策依据,是西部大开发的应有之义。也只有大力惩罚环境犯罪,保护、改善西部生态环
境,西部地区的丰富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资金、技术
和人才的引进,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

 

其二,对外来投资者而言,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了开发西部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

政策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在环境执法中可以开口子,搞软执法。相反它意味着开发方在享受了
诸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就有更多的义务切实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假如真的有投资者因为
害怕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构成犯罪而对投资西部望而却步,则只能有两种情况可以理解,
要么投资者是抱着

“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而来(这种人不来投资也

),要么投资者本来就没有投资西部的意愿,因为事实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开发西部与破

坏环境并非两难选择。而上述两种情况的产生,与西部地区从严惩治环境犯罪并无必然的因
果关系。

 

其三,对本地居民而言,差异性原则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实施有赖于

以下措施的配套:加强西部地区的环保法制教育宣传、提高西部公众的环保意识,发展西部
地区落后的经济,积极推行中央政府

“以粮代赈”、“以粮换林、换草”计划,抓好农牧民的生

产、生活补贴工作及特困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补助的落实,在一部分不适宜人类生存的

“自

然障碍区

”或环境容量严重超载的地区,实行移民等。在做好以上工作的条件下,从严惩治

西部的环境犯罪既不会导致环境犯罪率上升,也不会引起社会普遍不安。

 

其四,从根本上说,采取差异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违背国家制定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初衷,

无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与联系,片面扩大打击环境犯罪的范围;也不意味着将一
些可以通过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法律调整的轻微违法行为,甚至是根本无法预料的行为
都认定为犯罪;仅仅意味着只有当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制裁和补救对处理事理的选择认
定为犯罪,适用刑罚。基于以上考虑,在取得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执法准备基本就绪时,最
高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应该从严惩处,
污染环境的犯罪也不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的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相适应,才能
起到惩治、预防环境犯罪的功效。考虑到西部地区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艰难程度,坚持差
异性原则更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2.有限制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环境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加害方提不

出其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即推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环境犯罪中,如何确定环境犯罪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涉及多人的侵害行为中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以上情况如果出现在环境污染类犯罪案件中,其罪与非罪的认定无疑会成为复杂的问题。为
了求得问题的解决,有限制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介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理由如
下:其一,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复杂多样,且具有流动性、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如多个
排污者排放的有害物质交互作用,可能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其二,绝大部分污染环境的
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的、渐进的,并且,一般具有相当长的潜伏时间过程,即先
有污染行为,然后是污染物的作用过程,最后才是污染危害结果的发生,污染环境行为与
其后果之间较其他犯罪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其认定还往往涉及各种科学鉴定,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