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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
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
所得额无 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
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
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
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
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
支付 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
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
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
税率等)

,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 x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
计税基础净值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财产过户给股东的,
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
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二、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
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 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
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
指清算前的 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
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

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
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相关税费是指投
资方 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
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
值税,由于 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