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力为标准选聘经理
,经理作为执行董事会决策代理人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
务独立行使管理权和代理权
,扮演着 CEO 的角色。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理的经营管理
和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有效激励与监督。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就在公司制度安排下
,
依照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范分责分权、权责分明
,建立起易于评价和追溯的责任体制。
健康高效的董事会是这种责任体制的中心环节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核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
,要使具有不同目标函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不同心而同力” ,就必须一方面让经营者有职有权 ,另一方面又让经营者处在所有者最终
约束之下
,靠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目标 ,优良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在所有者
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机制。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
,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
机制。
二、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
国有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以前虽然也努力进行过许多方面的改革 ,但是
从未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公司治理绩效比较低下。严格地说 ,现在国有寿险公司根本谈不
上法人治理
,也没有什么治理结构。形势迫切要求加快产权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进行股份化
,改革产权
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问题根本上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改
,核心矛盾就得
不到解决。只有先改产权
,建设好法人治理结构 ,再抓管理 ,治理绩效才能有根本的改变
产权明晰的确切含义是所有者不虚置。如何做到产权清晰
?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产权
明晰的途径是股份制造
,股份制公司可选择上市 ,也可选择不上市。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种
选择
:
1、通过与同业公司合并建立新的股份制公司。选择几家相关公司 ,先进行资产评估 ,
每一家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折股
,然后合并 ,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现 ,原来公司的资
产在这家新公司的总资产中各占一定比例。
2、不同业或同业公司间相互参股或交换股票 ,形成紧密型的集团。可以采用现有公司
资产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换股票的办法。这些合作公司经过资产评估后
,相互交换 2 0 %的股
票。经过交换股票
,各个有关的企业变成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于是就结合在一起了。
这种紧密型集团和松散型集团是不同的。后者在产权上没有沟通
,只是在技术上、管理上协
作。
3、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营 ,建立股份制中外寿险(集团 )公司。通过外资公司硬
预算约束的产权
,制约公司的经营运作 ,强化产权之间的监督 ,提高产权运作效率 ,具
体作法是以国有寿险公司的资产
(含无形资产 )折算股份 ,外资入股时 ,根据其投资数
额的多少
,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条件 ,在规范的合资公
司里
,根据董事会讨论时票数的多少通过董事会决议 ,少数服从多数 ,外资和中资双方
都不能有一票否决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