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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力为标准选聘经理

 ,经理作为执行董事会决策代理人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

务独立行使管理权和代理权

 ,扮演着 CEO 的角色。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理的经营管理

和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有效激励与监督。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就在公司制度安排下

 ,

依照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范分责分权、权责分明

 ,建立起易于评价和追溯的责任体制。

  健康高效的董事会是这种责任体制的中心环节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核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

 ,要使具有不同目标函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不同心而同力” ,就必须一方面让经营者有职有权 ,另一方面又让经营者处在所有者最终
约束之下

 ,靠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目标 ,优良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在所有者

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机制。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

 ,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

机制。

  二、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

  国有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以前虽然也努力进行过许多方面的改革 ,但是

从未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公司治理绩效比较低下。严格地说 ,现在国有寿险公司根本谈不

上法人治理

 ,也没有什么治理结构。形势迫切要求加快产权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进行股份化

 ,改革产权

  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问题根本上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改

 ,核心矛盾就得

不到解决。只有先改产权

 ,建设好法人治理结构 ,再抓管理 ,治理绩效才能有根本的改变

  产权明晰的确切含义是所有者不虚置。如何做到产权清晰

 ?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产权

明晰的途径是股份制造

 ,股份制公司可选择上市 ,也可选择不上市。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种

选择

 :

  

1、通过与同业公司合并建立新的股份制公司。选择几家相关公司 ,先进行资产评估 ,

每一家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折股

 ,然后合并 ,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现 ,原来公司的资

产在这家新公司的总资产中各占一定比例。

  

2、不同业或同业公司间相互参股或交换股票 ,形成紧密型的集团。可以采用现有公司

资产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换股票的办法。这些合作公司经过资产评估后

 ,相互交换 2 0 %的股

票。经过交换股票

 ,各个有关的企业变成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于是就结合在一起了。

这种紧密型集团和松散型集团是不同的。后者在产权上没有沟通

 ,只是在技术上、管理上协

作。

  

3、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营 ,建立股份制中外寿险(集团 )公司。通过外资公司硬

预算约束的产权

 ,制约公司的经营运作 ,强化产权之间的监督 ,提高产权运作效率 ,具

体作法是以国有寿险公司的资产

 (含无形资产 )折算股份 ,外资入股时 ,根据其投资数

额的多少

 ,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条件 ,在规范的合资公

司里

 ,根据董事会讨论时票数的多少通过董事会决议 ,少数服从多数 ,外资和中资双方

都不能有一票否决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