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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在日本也常常发生。此乃破坏或恶化环境的最浅显不过
的恶例,是一个持续受关注的问题。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虽可依据轻犯罪法(第

1 条第 27

项)处罚,但通常是依据关于处理及清扫废弃物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

1993 年)、关于

促进配备处理产业废弃物特定设施的法律(

1992 年)、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

1991 年)等法律来规制的,并且,处罚的对象包括非法投放废弃物[5][6]、违反向行政厅

报告义务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日本还追随国际潮流作出了相应
规定。即,根据越境转移及处置有害废弃物的巴塞尔条约(

1992 年生效)的要求,日本也

制定了关于规制特定有害废弃物等的进出口等的法律(

1992 年)。根据这一法律,由经济

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对越境不法转移有害废弃物发出处理命令(该法第

14 条),违反该命

令的将受到处罚(该法第

21 条)。 

  二、日本环境保护对策现状

 

  (一)法律制度概观

 

  日本的环境保护对策是随着每次运动逐渐展开的。

 

  首先,随着四大公害病

[7]的发生,人们强烈地意识到:公害在严重破坏环境的同时,

还会严重危及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属于犯罪行为。作为这一意识的反映,人们要求规制公
害,要求能够处罚导致公害发生的人。在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

1967 年)的同时,日本出

台了关于处罚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公害犯罪的法律(公害罪法)。与此动向相连,作为与防止
公害相关的法律,又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

1968 年)、水质污浊防止法(1970 年)、噪声

规制法(

1968 年)等法律。 

  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结合公害等调整委员会

[8]的活动等等,其后,像四大公害病那

样的重大公害的被害现象逐渐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对公害罪法所规定的犯罪

[9]的成立要

件作了限定解释

[10],实际上这些犯罪变成了几乎没有适用余地的犯罪类型[11]。 

  沿着以上趋势,制定于平成

5 年(1993 年)的环境基本法规定,公害是指“在环境保全

的障碍中,随着事业活动及其他的人的活动而产生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含水质
以外的水的状态、水底底质恶化。这不适用于第

16 条第 1 款。下同)、土壤污染、噪声、振动、

地盘下沉(为开采矿物而挖掘土地致使地盘沉降除外。下同)以及恶臭,导致发生与人体健
康或者生活环境(含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及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
生育环境。下同)相关的被害

”[12]。从整体而言,环境基本法并不限于公害对策,为一般环

境保护提供了方针。由此,日本的政策实现了将舵

“从公害对策转向环境保护”。在应对犯罪

行为方面,也实现了

“从公害犯罪对策到环境犯罪对策”这一范畴的转换。现在,沿着环境基

本法所指明的基本方针,正在落实应对环境保护及环境犯罪的措施。

 

  (二)环境犯罪的动向

 

  

1998 年召开的八国集团(G8)伯明翰·最高首脑会议强调“与环境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受此影响,

1999 年,警察厅制定并发表了“环境犯罪对策推进计划”。当前所列重点课题是

违反废弃物处理法的系统对策。警察积极揭露

“环境犯罪”,便是这些事情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