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的细化。

第 二 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

劳务派遣业务,企业

(以下称

用工单位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
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

 

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
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
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
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
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
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
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
法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

第 三 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
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
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第 六 十 六 条

 劳动合同用工

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

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
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
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
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

《 广 东 省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办
法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性岗位,是指存
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工作

岗位。
(二)辅助性岗位,是指为
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
的工作岗位。
(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
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
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

本条是对实施劳务派遣岗位
范围的界定,本条的前两款
主要是重申《劳动合同法》

66 条的规定,但第三款

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方
法,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
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
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