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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改派新用工单位,

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改派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

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规范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

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

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种行为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派

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

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

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

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

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揭露 假外包、真派遣 ,防止劳务派遣异化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

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

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

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7 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

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

法变种。

六、明确工伤处理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劳务派遣用工的一大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而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

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

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

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

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

 

单位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