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产品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一式三份。
“
”
按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
19
“
”
页 标签 内容,设计标签样张,提供一式三份,
经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印刷使用。并在三个月内提供五份正式印刷好的标签。
使用说明书的项目内容应与标签的内容一致,可以更详细些。
6.注明用于生产加工混剂的单剂(原药)的来源(生产厂家)。
7.样品:纯品 2 克,原药 100 克,制剂 250 克(在批准临时登记时将样品提
供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室)。
临时登记后,需补交有关资料后,才能办理延长临时登记或申请补充登记。
三、补充登记:
1
“
”
.填写 农药补充登记申请表 一式五份。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
1)按临时登记时审查批准的标准草案,提供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号)。
(
2)产品在常温贮存两年的稳定性试验报告,要求对几种有效成分分别测定
其相对分解率%。
3
“
.残留试验:一式两份。试验设计要符合 为登记提供资料的农药残留试验准
”
则 。
(
1)混剂的登记作物与已登记的单剂的登记作物相同:
如混合制剂中各有效成分的含量低于已登记的单剂的含量,不要求提供混剂的
残留试验资料,如高于已登记的单剂的含量,要求提供一年两地或两年一地的
残留试验资料。
(
2)混剂的申请登记作物与已登记的单剂的登记作物不相同:
混剂应在申请的登记作物上进行两年两地的残留试验。
4.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复印件)
四、混剂中所用有效成分单剂有一个或几个尚未登记的,该混剂应作为新药按以
下任一办法的要求办理登记:
1
“
”
.按 新研制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提供未登记过的有效成分单剂的全部的
登记资料,再按上述单剂已获得登记的混剂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混剂所需的资
料。
2
“
”
.按 新研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提供混合制剂的全部的资料。
分装和加工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
90
)化化 工字第
22 号文要
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