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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

  上述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不同,可能对同一保险条文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但只有法
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所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
合同的解释又可称之为有权解释。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文字组成的,当事人在遵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之前,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解释。当保险合同的条款没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依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似乎没有特别的必要解释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保险
合同的内容的行为,离不开当事人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无异议

“解释”这一事实,

只不过保险合同的解释并没有外化而已。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释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
议时,推断保险合同的确切内容的专用语。

  故保险合同解释的范围应适用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文字出现文义不清或者保险合同
的内容欠缺、不完整,使得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引发纠
纷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提出源于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
对合同条款所用的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应该讲,合
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一种意图解释,因此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
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缩
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是以定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是由
表意强势方即保险公司订立的,很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而格式保险合同的格式化
也体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因此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
利益。在现代合同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但由于该合同
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同时另一方可以精确计算风险,相比较而言,意
思表示弱势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使合同丧失平等、公平的原则。甚至在合同中出现有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故格式保险合同在适用一般解释原则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除此之外,格式合同还有特殊解释原则,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大致分为三种:一
是一般理解解释,即依意思表示弱势方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而解释;其二是歧义不利表意者
解释,即作对决定合同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三是严格责任解释,即
作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使其免责最小的解释。在实践中上述解释的适用是有顺序的,因而
各原则的适用顺序也应以何种解释更接近合同当事人真意为序。从学理角度讲,通常而言,
对于具体合同,合同目的应具有最初最真切的事实性、文义次之、习惯解释更次。法院在审判
实践中常先适用解释,只有法院认为合同有疑问或缺漏时,才适用其他方法,即多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