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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良顺从
环境犯罪执法不严的原因出发,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一)强
化环境保护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应扩大刑法保护环境的范围以及加大刑法保护环境的力
度;(二)严格执法、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三)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关于我国环境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国家检察官学院杨建军从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状
况出发,认为我国立法对环境犯罪存在

“过宽”的疏忽。其结果导致我国的环境犯罪行为有越

来越严重的趋势。提出应在环境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于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

  关于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陈建旭
介绍了日本的

“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同时认为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同时也存在着违背罪

刑法定原则的疑虑,并以刑法第

338 条规定予以说明。认为如果想要将疫学因果关系引进国

内刑法理论,甚至在司法实践上加以适用,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借鉴日本的立法例,参照日
本公害犯罪处罚法第

5 条的规定,对国内现行环境刑事立法进行修改。同时参考日本与德国

关于环境犯罪的危险犯立法例,无需等到危害环境的损害结果实际发生或扩大,刑法就应
当提前介入。

  与陈建旭的理由不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勇主张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
推定原则运用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认为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推定,就
是对污染损害后果和危害行为之间经过医学(病疫学)证明存在盖然性的联系,在被告人
举不出反证证明危害结果并非自己所为时,推定为其行为所致。

  关于环境犯罪与环境违法行为的界分,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永明指出,区分两者
主要从主体、主观要求和客观危害程度等方面加以甄别和判断。在界分的路径上,一是加强
刑法解释工作;二是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

  关于环境刑法行政化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艳芳提出我国环境刑法行政化在
立法技术方面的具体完善途径应包括:刑法典不能将环境行政违法性作为环境犯罪成立的
前提;刑法典应当增加基于规范本位主义立场的环境犯罪的规定;附属环境刑法中环境刑
法行政化的立法技术应予完善。

  关于具体环境犯罪问题

  关于具体环境罪名中是否应设立危险犯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江主张我国
刑法不但应设立环境犯罪的故意危险犯,而且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条款。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定位问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文华主张
应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独立出来,专章规定“破坏环

境资源罪

”。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