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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审计还对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职能。二是
除开展一些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外,目前的金融审计一般都为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即全面审
计,并且金融审计已从最初阶段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经历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
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阶段,发展到目前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
响的突出问题的阶段,审计内容既涉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又包括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还
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等等,属全财务及业务范畴的综合性监督。三是根据《审
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仅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而且还可以就审计相关事项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审查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挥国家审计的整体信
息优势,从而提出综合性建议。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深化金融审计,是进一步发挥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

中作用的两条重要途径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金融企

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策略或经营成败对社会具有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实践表明,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
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新形势下
的金融监管必须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发挥金融审计在金融监
管体系中的作用。

 

  

 首先是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的金融审计和“一行三会”格局的分业监管体制均为

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各自机构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各自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职责界定模糊,实际操作中工作内容有交叉、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发
展及监管。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审计不能替代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体系应在两者
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作用下不断得到完善。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实现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
的合理划分。金融审计发挥独立性强、综合性强的优势,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审
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促进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
的权力、履行各自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重新整合其现有职责,重点发挥行业管理和常
规风险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监管。二是在中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实际履行了金融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
可以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专业互补优势和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叠部分进行
明确分工,对工作中出现的真空和盲点及时进行弥补,以降低工作量,减少资源浪费,切
实保证金融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要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切实发挥国家审计在金融监督领域中的作用。一是要

进一步提高宏观意识,充分发挥金融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金融在现代经济处于核心地
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是调节宏观政策的重要杠杆,因此,金融审计人员要
进一步提高宏观意识,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确定审计目标,围绕国家的经济工作中
心和金融业改革的热点开展工作,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从完善法规、规
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的角度揭示问题及提出建议,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继续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发挥金融审计

“眼睛”的作用。在目前金融审计任务繁重和审计力

量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的情况下,金融审计应在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选择重点问题、要
害问题、敏感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着力揭露突出问题、重大风险及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线索,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三是积极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继续坚持
以真实合规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是

“十二五”期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金

融管理绩效审计也是加强宏观金融监督、发挥国家金融审计职能及抢占金融监督制高点的迫
切要求。既对金融企业的业绩成果、运营效率以及执行相关金融政策的情况、效果进行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