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

 ,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如投保人

没有履行此项义务

 ,即使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以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便

是最大善意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

  上述可见

 ,最大善意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

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现代立法已予修订 ,即最大善意

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

  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第一

 ,如实告知 ,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要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

地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

 ,保险人据此作为承保与否及订立合同条款的参考。〔2〕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

 ,但不是保险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它可诱使

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确定如实告知的范围上

 ,世界上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

“无限告知义务

主义

” ,即要求投保人尽量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保险人 ;二是“询问回答主义” ,即保险人就

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询问

 ,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上述两种做法中 ,前者对投保人来

说过于苛求

 ,因为保险业务专业性强 ,投保人在主动告知时难免挂一漏万 ,这样保险事

故一旦发生

 ,承保人便会以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拒绝进行赔付 ,这对投保人来说

是不公平的。而后者相对来说则比较合理

 ,因为承保人作为从事保险业的专门机构 ,对投

保人投保事项理应尽最大的注意而向投保人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

险法》)第

 1 6 条第 1 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 ,这是比较合理

的。

  对于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有无义务履行 ,对此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美国有的州只规

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 ,

美国的保险法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皆有如实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则

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而作出不同规定

 :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 ,人寿保险

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

3〕我国《保险法》第 1 6 条只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

义务

 ,但是考虑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

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

 ,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 ,除被保险本人以

 ,投保人难以知晓 ,所以应对《保险法》第 1 6 条作扩充解释 ,即负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

人包括被保险人。这不仅符合如实告知的本来含义

 ,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保险实务中纠纷的

发生。〔

4〕

  需要指出的是

 ,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 ,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

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全面告知

 ,而并不要求他们告知的情况与

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因为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定危险或是否接受保险至关重要

 ,但

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

 ,如被保险人已患晚期癌症 ,根据保险实务 ,保险人是不能对

其承保的

 ,但被保险人不知道这一事实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如被保险人死亡 ,

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赔。所以判定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