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
,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如投保人
没有履行此项义务
,即使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以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便
是最大善意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
上述可见
,最大善意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
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现代立法已予修订 ,即最大善意
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
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第一
,如实告知 ,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要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
地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
,保险人据此作为承保与否及订立合同条款的参考。〔2〕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
,但不是保险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它可诱使
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确定如实告知的范围上
,世界上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
“无限告知义务
主义
” ,即要求投保人尽量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保险人 ;二是“询问回答主义” ,即保险人就
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询问
,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上述两种做法中 ,前者对投保人来
说过于苛求
,因为保险业务专业性强 ,投保人在主动告知时难免挂一漏万 ,这样保险事
故一旦发生
,承保人便会以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拒绝进行赔付 ,这对投保人来说
是不公平的。而后者相对来说则比较合理
,因为承保人作为从事保险业的专门机构 ,对投
保人投保事项理应尽最大的注意而向投保人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
险法》)第
1 6 条第 1 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 ,这是比较合理
的。
对于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有无义务履行 ,对此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美国有的州只规
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 ,
美国的保险法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皆有如实告知义务。日本商法典则
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而作出不同规定
: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 ,人寿保险
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
〔
3〕我国《保险法》第 1 6 条只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
义务
,但是考虑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
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
,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 ,除被保险本人以
外
,投保人难以知晓 ,所以应对《保险法》第 1 6 条作扩充解释 ,即负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
人包括被保险人。这不仅符合如实告知的本来含义
,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保险实务中纠纷的
发生。〔
4〕
需要指出的是
,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 ,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
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全面告知
,而并不要求他们告知的情况与
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因为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定危险或是否接受保险至关重要
,但
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
,如被保险人已患晚期癌症 ,根据保险实务 ,保险人是不能对
其承保的
,但被保险人不知道这一事实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如被保险人死亡 ,
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赔。所以判定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