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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各州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协调。而英国则是设置了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诸如
泰晤士河水务局,其职权不像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管理的基本特征:着眼于水循环,对
流域内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和水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具有广泛的
水管理职责,具有控制水污染和管理水生态环境的职能,这种模式在水污染受到普遍关注
的今天,得到广泛的建立。

 [3]日本对水资源实行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管理体制。水资源

开发利用保护等一切重大事宜均由总理大臣直接管,并在内阁中设置直属二级单位国土厅
其内再设置水资源部,作为水资源日常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国土厅水资源部的人员均来自
水资源的分管部门,有不同的水管理专业背景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受国土厅的协调,建设省
河川局是防洪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厚生省水道环境部是自来水事业的政府最
高分管部门;通产省水道局是工业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农林水产省构造改善局是农
林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

 [4]

    
    2.调控机制模式方面。美国实行了以

“命令控制”为主导,以“经济激励机制”为手段,以

“公众参与机制”为补充的调控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由联邦机构制定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政
策和污水排放标准,由各州负责实施的强制性管理制度,采用水质标准和以污染控制技术
为基础的排放限制标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5]英国则是综合运用

“命令控制系统”和“经济激

励机制

”两种手段。命令控制系统,作为典型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在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管

理调整方法,这种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来减少污染,例如通过设立环境标准,以
及推广某一种低污染环境技术的应用。命令控制系统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很大程度上良性地
影响和指导了环境政策的方向,并在实践中对环境质量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随着
环境问题的演变,在解决日益加深的环境污染问题上,这种强制性手段似乎越来越力不从
心。命令控制系统的过硬性规定,最终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无效率以及不经济。于是,环境污
染防治将目光投向新生的经济激励机制。经济激励机制本质上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它试图通
过诸如污染收费、征税、补助以及建立在产权法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上的许可交易等激励机制,
鼓励那些能够使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环境行为,从而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福利之间找
到最理想的平衡点。

 [6]因此,经济激励机制依赖其成本经济性和鼓励先进技术的运用以及

灵活性等优点而备受推崇。但是,该系统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与理论上
的优势也有一定局限。

 [7]日本的水污染调控机制在《水质污染防止法》中得到了重要体现。

 

[8](1)设置者和改革者必须事前向都道府县知事呈报,批准前禁止进行,违反呈报者罚。
对于设置或改革计划不完善者,都道府县知事有权命令更改计划。(

2)当排水有达不到水

质标准的危险时,都道府县知事有命令改进特定装置,停止排水的权力

,违反命令者罚。

3)对于不符合排水标准的排放,可马上进行处罚。

    
    (二)我国城市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模式
    
    我国的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在《环境保护法》、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中得到了重

要体现。
    
    1.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方面。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 2 章第 7 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
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002 年《水法》第 12 条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