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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分配交易才能得以进行。因此,排污权交易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目前,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部分地区均采用排污权无偿初始分配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无偿分
配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但是,从法理上讲,无偿分配实际
上是排污企业无偿取得环境容量资源,是传统的

“环境资源无价值”观念的体现,在实践中

往往会产生恶意囤积排污指标、不利于企业自觉削减排污量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健康有序
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实施有偿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更为合理。
事实上,我国部分地方已经开始了排污权有偿初始分配的实践。但是,有偿初始分配采取何
种方式进行仍然值得我们探讨。

 

政府的监管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监

督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首先,排污交易制度的一个前提是排污总量上限的界定,政府需
要在在严格执行该上限的前提下,考虑当地环境质量情况和环境容量大小,确定该地区允
许排放各类污染物的总量上限。排放总量上限确定以后,还需将其分配到各个排污单位。政
府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需要决定采取何种初始分配方式。其次,排污权交易双方在签
订交易合同后,需报请政府环保部门审查确认,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予以批准,并办理
排污权变更手续,变更交易双方的排污权分配

; 若不符合要求,则不予批准。再次,政府应

当对排污交易合同的履行以及交易地区的环境效益进行监督,对于不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惩
罚,保障交易的合法进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具体落实,需要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因此排污权交易合

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兼具公法、私法性质,不同于一般传
统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该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有其特殊性。另外,排污权交易合同除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
必须符合公法上的一些具体要求,比如,不得引起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原则。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理论界有争议。我国《合同法》第

 2 条规

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规
定,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中所
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们认为,排污权
交易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第一,从合同主体看,排污
权交易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我国《合同法》中

“平等主体”的要求。第二,从合同订立

过程和内容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数量、价格等事项可以平等地进行协商,
平等地享有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对方。第三,从订立合同的目的看,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合同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实现各自利益的一种手段,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目的并无不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与普通的民事合

同尚存在不同,最典型的一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该类合同中会受
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显然不能完全满足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需要,而目
前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规定仅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未统一进行立法确认,这
样的立法现状难以有效地指导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实践。因此,研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法
律性质,对于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拓展我国的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