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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和公共政策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补偿应仅限于董事因其在公司的董事身份而被追究
责任的情形,因与公司无涉的个人行为被诉,不在补偿之列;补偿同样不及于董事故意侵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中饱私囊或者有悖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就补偿的范围而言,通常只是包
括董事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尽管有时候也可能包括董事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
协 议 应 当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赔 偿

[9]. 美 国 公 司 法 将 补 偿 分 为 强 制 补 偿 ( mandatory 

indemnification)和任意补偿(permissible indemnification)[10],董事可以请求补偿的条件
和能够得到的补偿范围也相应有所区别。兹分述之。
  

1.强制补偿

  当董事在诉讼中基于案件实体或者其他原因而完全胜出时

[11],公司应当补偿董事所

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合理费用。若公司拒不履行其补偿义务,董事可以向法院提出
申请,强制公司作出补偿,并且包括董事因提出该等申请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12].董事获得

强制补偿的权利以完全胜诉为条件,如果董事为避免无聊的纠缠以和解方式给予对方小额
赔付而结案,则很可能丧失强制要求公司予以补偿的权利,尽管和解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
董事有不当行为。
  

2.任意补偿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8.51 条允许但不要求公司在董事满足下列条件时对其作出补偿,补

偿范围包括董事在合理范围内的诉讼花费、法院判决书或和解协议下的赔偿责任以及有关罚
款和罚金(

penalty, fine):

  (

1)善意行事;

  (

2)对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在当时合理地认为该行为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对于

其他行为,在当时合理地认为该行为至少不悖于公司的最大利益;或者
  (

3)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

  另外,该条规定也承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更为宽泛的补偿。
  第

8.51 条进一步规定,除非有法院的相反命令,公司在下述情况下,不得对董事作出

补偿:
  (

1)  公司或者股东以公司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或派生诉讼时,但在董事能满足上

面提到的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偿董事支出的合理费用

[13i];

  (

2)  董事因收受了无权享有的金钱利益而被判决对其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时,不管

他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与其董事职位有着相应的联系。
  对于任意补偿,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8.55 条还规定了严格的内部审议程序。简单地说,

任意补偿的给付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公司在按照下述程序作出当事董事符合第

8.51 条规

定的各项条件的决定之前,不得向董事作出补偿或者给予费用预支:
  (

1)在董事会或其下属专门委员会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与当事董事被诉案件无关的

中立董事的情况下,由多数中立董事作出决定;或者
  (

2)由特定的公司律师作出决定;或者

  (

3)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非中立董事持有或控制的投票权不计算在内。

  最后,无论是强制补偿还是任意补偿,董事在满足一定要求后都可以要求公司预支相
应的费用,以备诉讼所需

[14].

  总的说来,英美公司法在传统上比较注重董事个人利益的保护

[15],董事责任和费用

补偿制度旨在强化董事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既不能使董事觉得有了补
偿制度象吃了定心丸,就可以从事违背其信义义务的行为;又不能因缺乏法律保护担心承
担个人责任而干脆无所事事、消极任之

[16].

  三、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1.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