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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产生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末期,中

国环境保护则是发端于上个世纪

70 年代初期。这个时间差很重要,虽不是决定性因素,却

是严重利益攸关的因素。从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产生看,欧美日本等国的环保运动始发
自民间,民间推动政府,与政府联手合作,公众参与同政府威力结合,促动企业乃至整个
社会,而且公众的力量一直活跃着,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形成具有草根性的特点。这或
许可以归因于西方的长期民主和文化的传统,因此形成社会的一个自然的循环回路。从中国
的情况看,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肇源于七十年代初,当时中国还没有目前意义的
民间团体,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生是受国际社会影响,主要是

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的联

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触动,由政府首先觉悟、倡导和推动的,是自上而下的。九十年代中期
后才有了环保社团等公众和社会力量的介入,尽管是初步的。所以,即使抛开我们的皇权主
义传统,也可以由此认为环境保护在中国缺乏草根性。

 

  第二个背景是中国当时正处于文革时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这种情况下能造
成多大的污染?这说明我们当时并没有严重环境污染的紧迫的现实威胁,对环境问题的认
识和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基本是外来的引进的,并非基于或者主要基于中国当时的现实需
求。这是导致了中国的环境法缺乏本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我们可以有理由和把握的
认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既缺乏草根性又缺乏本土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客观因素
有着多重意味。在这里大家大致可以明白,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为何过多依赖于领导指
示和讲话,为何如此依赖和广泛引进外来的理论主张,这有历史背景,形成先天的依赖性
是传统使然,也是从根源产生的,这是第一层的意思。

 

  第二层意思是说,不管中国的法学怎么分类,多少部门和学科,环境法是最具有现代
性、革命性和民主性的。现代性理论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代性(

Modernity)或现代

化是有历史性、时空性、多样性意义的。许倬云教授曾有多样性的现代化的讲演,指出分析、
界定现代化的内容,至少可以抽出三套互相关联的特色:一是工业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二是民主思想与法治的制度;三是现代科学和理性思维。这三套特色,实际上是互相勾连在
一起,很难分开,彼此之间有割不断的关系。简而言之,现代性的标志大概可以简约归纳为
是指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包含全球化)、消费化(消费社会和风险社会)。当然还应包
括科学技术和民主文化的进步。

 

  科技化和全球化是发展的趋势,这也属于法学的本质。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是法学
的分支。环境是修辞,法学是本质,环境法属于法学。既然属于法学,又是新兴后进的法学
学科和法律部门,应当有自己的特点。特点是指特异性,就是讲差异。按照德里达的差异优
先的说法,差异是比较鉴别的,是与外界的、与他学科、部门的彼此比较。自己和自己比较不
叫差异。所以比较产生差异,差异产生特征。我们要注意到这一点,并由此介入分析中国环
境法发展的劣势和优势。环境法是新兴的和后进的,新兴的不属于后进的,知识产权法是新
兴的却不是后进的。为什么说后进呢,需要利益分析,法律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利益关系,
是利益关系的法定化。利益关系有几个前提,要有利益存在,到底是真利益还是假利益,有
没有利益?

 

  环境法领域存在着利益关系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法的研究当应以利益着手(权利、权力与义务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