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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

WTO,

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
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
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
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
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
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
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
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

“创新”的事

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
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
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
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

WTO 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

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
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
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

WTO 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

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

WTO 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

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
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
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
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
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
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
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