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不可能发生代位求偿的问题。

  但是,再保险合同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与其它的责任保险相比具有其独特性。其
独特性就在于:在一般的责任保险中,由于没有作为加害人而应依法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则可能存在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既然存在该第三人,则在一定情况下,再保险人可以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在再保险
人支付保险金后,再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其理论依据在于债权的移转理论,其现
实依据在于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存在。这与一般责任保险中,由于一般不存在应承担责任
的第三人,保险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具有根本的区别。所以,以一般责任保险中不存在
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来否定再保险人可以享有代位
求偿权是站不住脚的。

  再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已如上述。但再保险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取得代位
求偿权,其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原保险人已经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
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是债权的移转理论。这一理论要求原保险人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才可能在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金后将代位求偿权移转给再
保险人。若原保险人尚未取得代位求偿权,则当然谈不上权利的移转问题。另外,按照《保险
法》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原保险人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在这种情况下,在保险人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其次,再保险人只能在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再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从原保险人手里继受而来,而原保险人只能在其支付保险金的范围
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自然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范围。

  另外,在原保险为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应该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
人,原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应该移转给再保险人。其条件和范围与前述的条件
和范围一致。

  在再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及其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再保
险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这并不足为怪。保险业的性质决定了保险人具有一定的风
险。我们只能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对再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的方法,对于不能补偿的部分,
只能由再保险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