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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无意提前透露重大项目进展、交易与合同等敏感信息,有违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容易

产生内幕交易。为此,监管部门应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既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又避
免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对称性,防止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
情权。为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加
大对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各方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

 

  

3.加快立法,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必须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切
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的预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和信赖推定制度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确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机制、发挥集团
诉讼的作用,并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4.强化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由于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几乎为零的法律环境
为其提供了制度和市场条件,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仅有职业操守是不够的,制度规范
是更为有效的杠杆。应根据

2006 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制定更为严厉的监管和制度规范,为违规和违背职业操守的会计师事务所设定威慑力
足够高的成本,填补可能存在的制度空隙,如,建立严格的中介执业审查机制;建立注册
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责任,增加会计造假的成本等。

 

  参考文献

  

[1]曹红辉:《中国资本市场效率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仲黎明 刘海龙 吴冲锋: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与交易者偏好[J].管理评论,2003(11) 

  

[3]张根明:《证券投资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