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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州中级
人民法院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

  县法院于

2000 年 5 月 16 日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永顺人保不服,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

  认定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仅因为它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
除时没有通知陈晓兰并征求她的意见。陈晓兰虽然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
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永顺人保才出具解除合
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

┅┅,并于 2000 年 10

16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来,地方法院对一件保险个案作出这样或那样的甚至互相矛盾的判决,是不足为怪
的。因为保险纠纷越趋纷繁复杂,而保险法相对含糊疏漏,确实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再
加上一些承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公正上的问题等第,类似的案件经常会有不同的判决。
王连顺这个案件,如果放在其他法院受理而作出相反的判决,人们一点都不会感到意外。因
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
的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

保险金额;

2、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转让或者抵押;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但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强调了一个问题: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
同的解除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从成千上万个保险案件中将它选出来作为典型案
例公布,显然也是对一、二审判决书的这个认定的确认。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有参考指导的作用。从公平的角度讲,在投保人变
更和解除保险合同时,法律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办
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中,需要考虑设计一个被保险人同意的环节。当然,要普遍
解决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问题,仅有一个判例是不够的,在近阶段保险法不会再
修改的情况下,正在拟订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必要对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这个问题提出
解决方案,以便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一体遵循,从而避免甲地判是乙地判非、妨碍司法的统一
和尊严情况出现,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