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信与违规行为越少;反过来说,交易秩序意识越普及、对操作标准或操作规范执行越到位,
人们对人际伦理的认同度提供的就越高。最终是

“血与水”的关系,这种法律合同本身至少就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言,就隐含着一种认同关系:金融机构与储户关系建立在委托人对
代理人的行为的认同基础之上,而

“道德风险”分析正是说明信任合同关系所隐含的认同风

险。金融机构把这种为全体储户谋保障的金融秩序安全当作一种公共物品,所有储户和金融
机构的各个阶层的风险管理者作为这种公共物品(安全)需求者和供给者(风险调控)对
其产生了巨大的需求;金融机构把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安全)当作政府的责任,储户将消
费这种公共物品视为自己的权利;储户对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期望与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
活动之间形成巨大的

“隔离”地带(这个地带完全受个别管理者的主观偏好制约)。储户和金

融机构总是期望能够降低客观存在的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提升了个人生活的安
全感,但是由于有限理性的限制,双方的努力产生了偏差,从而促使外生风险转化为内生
风险

――即认同危机,进而增加了整体交往的社会良性运行的风险。个人和金融机构应该树

立这样一种理念:相互认同的安全理念。金融机构的每个管理者都能够恪尽职守最终树立了
金融机构的信誉形象。所谓金融机构的信誉指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个别管理者的服务以增强
储户对其提供优质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度,是一种透过个别管理者的直接认同达到对整个
金融机构的间接认同,最终对金融机构产生一种远景预期。因此,储户对管理者的认同并非
盲目的,他对某人产生满意或者信赖,是参照以往这个管理者的服务的认同、业务能力等熟
悉程度,来进行信任风险管理。也正是这样一种信任基础也必然为金融机构带来不可回避的
信任风险。如果某个个别的管理者的信誉出现问题的时候,或者出现个别员工诸如实施关系
人违规放贷的个别情况,很可能使储户对整个金融机构安全机制和信任机制产生置疑。最终
选择实施挤兑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的倒闭。因此,金融犯罪所危及的是金融秩序的安全与信
任,其危害更可能表现为一种信任危机。

 

  (三)金融犯罪的主体表现为职业犯罪人

 

  金融犯罪的主体指那些具有特殊职业技能及掌握特殊职权的,在社会上往往备受公众
尊重并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公众愿意信赖的一些特殊人士,在其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企
图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P。 

  

1.职业犯罪人概念提出的目的 

  首先,凸现金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区别其他普通财产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主体必须具
备特殊职业技能或者掌握特定的金融职权。如金融机构的主管,上市公司的主管及公司的财
会人员。

 

  其次,强调金融犯罪主体在社会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在这样一种特殊的领域当中,
只有那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的人才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主管或上市公司的主管。

 

  

2.从犯罪学的视角看金融犯罪的主体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金融犯罪同传统的经济财产犯有着较大的不同。表现为促使犯罪主
体实施犯罪的外在与内在因素不同。金融犯罪表现为经济因素:经济富足不存在生活压力问
题,犯罪分子为了追求超物质性刺激而实施犯罪。文化因素:文化程度较高绝大部分受过良
好的专业技能教育,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同时犯罪分子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方式将会产生严
重的危害性有能力认识甚至清醒的认知。具备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居住条件。

 

  基于上述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犯罪的主体在主观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恶性要
远远大于传统的经济财产犯。同样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金融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为什么惩
罚的理由在于行为方式而非危险结果的出现。

 

  综上所述本文对金融犯罪的概念进行如下总结:

 

  在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的互动性交往与国内与国际法律交往与融合的过程之中,犯罪
分子利用自身的职业优势或职权,以及法律所允许的交往方式而滥用诚信原则企图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