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过失事项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指劳动者严重
违反劳动纪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这些情形下,劳
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失性解除也是企业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指劳动者出
现长期病假,无法从事工作或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形时,企业享
有的一种法定解除权。但是这种解除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并且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法律
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不但适用于劳动合
同期,也适用于试用期。但是,采用这两种方式在试用期解除劳
动合同比较麻烦,程序繁琐。因此,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宝是适用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
为什么说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
是企业解除合同的法宝呢?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只要企业规定
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员工一旦被发现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件,企业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依据非过失性解除和过失性解
除,需要严格的实体认定,比较麻烦。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
由解除,只要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决
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这需要在招聘录用员工前就拟定好明确、具体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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