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d、转移的处理方式使政府遭遇法律困境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遭遇了法律困境。

《物权法》第

7 章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

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

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5 条也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根据这些规定,相邻一方在修

建垃圾填埋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危险废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
应当与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防止空气等污染。如果未与相邻的不动产保持一定的距离,或其污染行为已损害邻人的,应
及时处理,消除损害,排除妨碍,并应按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
以治理。显然,目前各地乡镇和县城这种连填埋也没有进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未能达到上
述要求,侵害了垃圾场附近农民的相邻权。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浒庄村农民董
国良,由于住所和田地处于垃圾场附近,

10 年来天天闻垃圾场的恶臭,自家的田地也被污

染,收成不好;因此以相邻损害为由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场告上法庭。环境相邻权是基于
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无
疑对我们政府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造成村镇垃圾污染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上级财政无投入而乡村财政无能力:目前,农村环保投入严重滞后。在一些硬件设施的建
设上面,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
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
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机构的缺乏使得农村环境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涉及环保的部
门亦因为经费不足、人力缺乏而只能对环境污染持观望态度,只能

“爱莫能助”。比如生活垃

圾的收集系统,单凭乡镇自己的力量,靠哪个村或者哪个镇来做显然不太现实。乡镇自身不
具备垃圾的处理能力,只有进行简单的转移处理,甚至掩埋都没有进行。因此,即使上有政
策,无奈之下基层往往会

“下有对策”。

 

2、农村生活垃圾与现代化市场消费如影随形: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是自给自足的自然
经济,基本不存在着农村之外的生活消费品垃圾的进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
导着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消费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而且一次性使用品在迅速增
加,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作为贫困群体最多的农村,消费群体最广,
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农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

 

3、农村环保治理责任缺失: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十分重视,但对农民健康的保
护,以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等,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
方面,环境卫生了,身体就会更健康;身体健康了,就可以少花医药费。农村环境保护意识